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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

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

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如下:

适用条件:

1. 犯罪嫌疑人(加害人)须认罪 :即犯罪嫌疑人需要作出有罪答辩。

2. 和解出于双方自愿 :通常要求被害人和加害人都自愿参与和解过程。

3. 案件条件 :

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,且必须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。

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。

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记录。

适用范围:

1. 案件类型 :

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,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、侵犯财产罪。

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。

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,但不包括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。

2. 适用对象 :

未成年人。

初犯、偶犯。

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。

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。

在校学生。

不适用和解的情形:

1. 累犯 :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。

2. 多次犯罪 :有多次犯罪记录的行为人。

3. 特定犯罪类型 :如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、涉枪、持械等犯罪。

4. 其他不宜和解的案件 :如犯罪情节恶劣、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。

法律依据: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条文。
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整理得出,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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